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蔡幸妙 再審被告 林武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74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42頁、4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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