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98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顯倫 (即 邱垂松 之繼承人)、 邱鈺婷 (即邱垂松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垂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邱垂松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邱垂松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邱垂松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復未提出對被繼承人邱垂松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