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11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在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五路及經建六路施工現場損壞債權人所有之電信設備其「勘查報告」或類此之書面文件及勘查時,債權人所為現場「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復未提出債權人函請債務人賠償系爭電信設備(電線桿)之公文通知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取得回執後再行陳報,然迄今已逾一個月,債權人仍未提出函請債務人賠償系爭電信設備(電線桿)之公文通知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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