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1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韓大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韓大鈞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0日到院補正部分釋明文件,並陳報待取得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後即迅速補正,然迄今已逾一個月,仍未補正,債權人補正之釋明文件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