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柒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2號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72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
39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018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之犯行所及,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2號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27公
克),經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可認上開扣案物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