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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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875號債權人 李重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阿生 、 洪金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本件究係對邱阿生、洪金英請求?或係僅對洪金英請求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亦未敘明是否請本院補發債權人與邱阿生間98年度司促字第330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若是,應另行具狀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補發,並繳納補發費用;若否,應提出完整之98年度司促字第330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依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執行命令、債權憑證,債權人復未提出邱阿生及洪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為基本記載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暨「聲請狀繕本」二份、足資認定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97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文件、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本票等)、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97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之計算明細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