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 李靖璿 被告 馬國柱 會計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劉慧君 律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楊曉邦 律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二頁第八行關於「原告自85年3月14日起即受僱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自85年3月14日起即受僱於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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