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林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 簡慶煌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及其可送達之住居所,亦未提出被繼承人簡慶煌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簡慶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被繼承人簡慶煌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繼承人簡慶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9日到院補正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待債權人閱卷完畢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46及1250號案件後一併補陳報,然迄今已逾一個月,債權人仍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