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 胡勝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0000-0│1│1000│├──┼─────────────┼─────────┼──┼──┤│0002│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0000-0│1│1000│├──┼─────────────┼─────────┼──┼──┤│0003│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0000-0│1│1000│├──┼─────────────┼─────────┼──┼──┤│0004│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