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61號聲請人 鄭清坡 相對人 涂金妹
羅益平 羅芷菱 羅芷萱 羅仕星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淑旦 相對人 羅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涂金妹、羅芷菱、羅惠鈴、羅益平、羅芷萱、羅仕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羅龍岡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龍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羅龍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已於104年4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羅龍岡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羅龍岡已於104年4月1日死亡,相對人涂金妹為其配偶,相對人羅惠鈴、羅益平為其子女,被繼承人之子 羅益山 業於102年9月24日死亡,相對人羅芷菱、羅芷萱、羅仕星為羅益山之子女,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102年10月2日屏院崑民執辛字第102司執6774號債權憑證及本院職權查詢案件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羅龍岡之遺產既已由相對人涂金妹、羅芷菱、羅惠鈴、羅益平、羅芷萱、羅仕星依法繼承,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