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凱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596號),本院認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昱凱於民國104年
9月21日12時2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持該處盆栽上之石頭朝上址2樓窗戶丟擲,致令上址2樓玻璃窗破碎而不堪用。嗣經屋主 王昭量 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昭量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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