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係持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八九五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對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八八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此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卷宗核閱無訛,足見,本件並非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事件,自與上述法條之規定不符,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