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 葉庭瑋 法定代理人 葉宏祥 被告 林子寒 兼法定代理人 林杰 被告 江帛蓁 兼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被告 吳峻銘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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