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劉承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查被告黃智聖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並無訴訟能力。然原告本件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均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補正被告黃智聖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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