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12號原告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聰典 被告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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