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61號
原 告 郭明慧
林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103年度士小調
字第161號返還學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並
未記載其負責人當事人姓名、住所,經本院職權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查該訓練班負責人,該機關函覆該班
組織型態為獨資,原負責人 陳滿男 98年6月20日死亡,迄今
並未辦理負責人變更,此有該機關103年3月4日函文及所
附立案證明、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參,按原告主張被告「私
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性質係屬獨資商號,獨資經營之
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法人團體,倘以該事業之名義為原告
或被告,該商號之出資人即為當事人。故原告起訴之被告私
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負責人陳滿男業於起訴前死亡,
故原告起訴被告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即無當事人能力
,起訴不合法,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日內補正締約之實際
行為人姓名、住所,若逾期未補,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