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林正達
被   告  瑞陞 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請求本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857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債權新臺幣(下同)3,725元
,及超過部分於民國97年6月29日以前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
部分不許為強制執行,且確認上開債權不存在,嗣於本院審
理中變更聲明為: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不許為執行,並確
認執行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91,568元,核其變更
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1年間為訴外人即胞兄 林耿生 向花蓮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貸銀行)借貸30萬元
擔任連帶保證人(下稱原債權),嗣因林耿生無力清償,原
貸銀行乃將債權本金餘額159,693元(下稱系爭執行債權)
讓與被告。被告取得系爭執行債權後,向本院聲請系爭執行
並核發執行命令,經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對原告任職之泰瑞
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瑞公司)執行扣薪1/3在案
。然原貸銀行於林耿生違約後,曾於93年間口頭應允原告只
還本金即可,利息、違約金不必還,經原告陸續還款後,算
至97年6月30日止系爭執行債權已全數清償完畢,被告對原
告已無可執行之債權,且因被告仍將利息及違約金算入,是
至97年6月30日止除被告有逾收3萬元應返還原告外,被告
並應返還98年間強制執行受償之1,568元、102年5月6日
泰瑞公司匯款之1,200元薪資,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算至10
3年2月7日止自泰瑞公司受償之58,800元薪資,為此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不許為執行,並
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91,568元。
三、被告則以:原貸銀行係將系爭執行債權159,693元連同利息
及違約金讓予被告,否認原貸銀行有同意捨棄利息及違約金
之請求,但同意受讓之系爭執行債權之違約金不請求,是原
告之繳款金額於優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後,迄今尚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本金26,548元,及自103年2月8日起計算之利
息未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對於下列事項均不爭執,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
執字第18070號債權憑證、該院93年度促字第9040號支付命
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該院91年度票字第926號號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原債權借款契約、原貸銀行催
收款帳卡及客戶存提記錄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等附卷為憑
,堪信為真實:
㈠系爭執行程序債權人即被告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
執字第18070號債權憑證上固有登載原告為債務人,惟該憑
之執行名義為該院93年度促字第9040號支付命令裁定除原告
外,其餘債務人林耿生、 王美妹羅惠蓮 部分業於94年2月
19日確定。
㈡原貸銀行曾就同一債權,對債務人林耿生、王美妹、羅惠蓮
及本件原告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於91年12月11日
確定,原貸銀行及被告未曾執該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㈢94年6月27日被告受讓系爭債權本金金額為159,693元。
五、原告主張其至97年6月30日止已全數清償完畢,及因被告將
利息及違約金算入,迄103年2月7日止有逾收91,568元之
不當得利情事,應返還原告,而被告確於102年6月21日聲
請系爭執行程序對原告於第三人泰瑞公司之薪資債權於債權
金額159,693元,及自9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88%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聲請執行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命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等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且
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此部份主張,堪信為真。惟原告另主
張其已清償本件債務,被告並有不當得利等情,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爭執點為:原告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系爭執行債權是否已清償完
畢?原告本於不當得利請求超額受償部分之返還是否有據,
及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
揭所稱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
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
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
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而言。本件被告原據以聲請系爭執
行程序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8070號債權憑證
,其上固登載原告為債務人,惟其原執行名義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93年度促字第9040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部分,並未在
確定之範圍內,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
訛,並為兩造所不爭。惟針對同一債權,原貸銀行亦曾對原
告另行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1年度票字第926號為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於91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本
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
,且被告業於103年3月5日檢附上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予本院執行處, 陳明 改以確定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
告為系爭執行程序,現仍按月執行原告薪資中,尚未終結,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揆諸前揭
說明,自屬有據。
㈡經查,原貸銀行以債務人僅就原債權清償103,941元之本金
及至92年7月25日之利息為由,曾於93年10月12日對債務人
等聲請前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196,059元,
及自9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8%計算之利息
,暨自9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前開支付命令卷宗可佐;
又依原貸銀行催收(呆帳)帳卡所示(見本院卷第97頁),
原債權於93年6月4日由原貸銀行轉列(銷)日時所欠之本
金為196,059元,及自92年7月26日起至93年1月26日止之
利息為19,488元,共尚積欠215,547元(196,059+19,488
=215,547)。而經扣除93年6月8日起至94年4月26日止
原告清償之款項後,截至94年4月26日止,原債權尚積欠本
金159,693元未清償乙情,並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告主張其
於94年4月26日前清償之款項未扣除乙節,即難憑採。又依
原貸銀行催收(呆帳)帳卡所示,期間並無利息及違約金之
記載,亦未依約定先予抵充利息及違約金,足證原貸銀行自
93年6月8日至94年4月26日間確已免除債務人之利息及違
約金。然94年4月27日後,因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原貸銀行亦
同免除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且參酌一般習慣,金融業者
常以免除利息、違約金等調整帳務之方式促使債務人就其遲
延之債務為一次清償,或於短期內按期清償完畢,如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自回復以原契約
為準,此乃符合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本件原告固於協
議免息期間陸續清償款項,惟觀以其清償之日期及金額均無
固定,導致原貸銀行認其無法依約履行而轉讓系爭債權暨其
利息及違約金予被告,是應認94年4月27日後,其利息及違
約金之計算,仍以原契約約定為準,故原告主張還款金額不
應包含利息及違約金云云,亦難採信。
㈢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原請求原告清償159,693元,及自92年
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8%計算之利息,並自92
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然本件原告積欠之系爭債權本金應為159,693元,及
自9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契約約定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業如前述,且經被告改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
執行名義及捨棄違約金之請求,是經扣除原告自94年6月27
日起陸續清償之款項後,截至103年2月7日止,原告尚積
欠被告15,291元,及自103年2月8日起算之利息(詳如附
表二所示),則原告主張債務已清償,被告並有不當得利等
情,尚非有據。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執行債權已因清償
而不存在,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不許執行及依不當得利請
求被告返還薪資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
│清償日期│清償金額│計息期間│扣抵項目及金額│未償本金│
├────┼────┼─────┼───────────────┼────┤
│94.6.27│10,000元│94.4.26~│1.利息5480元(000000×19.88%×│155173元│
│││94.6.27│63/365=5480)││
││││2.本金4520元││
├────┼────┼─────┼───────────────┼────┤
│94.8.25│10,000元│94.6.28~│1.利息4986元(000000×19.88%×│150159元│
│││94.8.25│59/365=4986)││
││││2.本金5014元││
├────┼────┼─────┼───────────────┼────┤
│94.10.26│10,000元│94.8.26~│1.利息5071元(000000×19.88%×│145230元│
│││94.10.26│62/365=5071)││
││││2.本金4929元││
├────┼────┼─────┼───────────────┼────┤
│94.12.30│10,000元│94.10.27~│1.利息5142元(000000×19.88%×│140371元│
│││94.12.30│65/365=5142)││
││││2.本金4585元││
├────┼────┼─────┼───────────────┼────┤
│95.2.28│10,000元│94.12.31~│1.利息4587元(000000×19.88%×│134959元│
│││95.2.28│60/365=4587)││
││││2.本金5413元││
├────┼────┼─────┼───────────────┼────┤
│95.5.18│10,000元│95.3.1~│1.利息5807元(000000×19.88%×│130766元│
│││95.5.18│79/365=5807)││
││││2.本金4193元││
├────┼────┼─────┼───────────────┼────┤
│95.6.26│10,000元│95.5.19~│1.利息2778元(000000×19.88%×│123543元│
│││95.6.26│39/365=2778)││
││││2.本金7222元││
├────┼────┼─────┼───────────────┼────┤
│95.10.30│15,000元│95.6.27~│1.利息8478元(000000×19.88%×│117022元│
│││95.10.30│126/365=8478)││
││││2.本金6522元││
├────┼────┼─────┼───────────────┼────┤
│95.12.26│15,000元│95.10.31~│1.利息3633元(000000×19.88%×│105655元│
│││95.12.26│57/365=3633)││
││││2.本金11367元││
├────┼────┼─────┼───────────────┼────┤
│96.2.28│10,000元│95.12.27~│1.利息3683元(000000×19.88%×│99337元│
│││96.2.28│64/365=3683)││
││││2.本金6317元││
├────┼────┼─────┼───────────────┼────┤
│96.6.27│20,000元│96.3.1~│1.利息6438元(99337×19.88%×│85776元│
│││96.6.27│119/365=6438)││
││││2.本金13562元││
├────┼────┼─────┼───────────────┼────┤
│96.8.30│10,000元│96.6.28~│1.利息2990元(85776×19.88%×│78766元│
│││96.8.30│64/365=2990)││
││││2.本金7010元││
├────┼────┼─────┼───────────────┼────┤
│96.10.31│10,000元│96.8.31~│1.利息2660元(78766×19.88%×│71426元│
│││96.10.31│62/365=2660)││
││││2.本金7340元││
├────┼────┼─────┼───────────────┼────┤
│96.12.31│10,000元│96.11.1~│1.利息2373元(71426×19.88%×│63799元│
│││96.12.31│61/365=2373)││
││││2.本金7627元││
├────┼────┼─────┼───────────────┼────┤
│97.2.29│10,000元│97.1.1~│1.利息2085元(63799×19.88%×│55884元│
│││97.2.29│60/365=2085)││
││││2.本金7915元││
├────┼────┼─────┼───────────────┼────┤
│97.6.30│20,000元│97.3.1~│1.利息3713元(55884×19.88%×│39597元│
│││97.6.30│122/365=3713)││
││││2.本金16287元││
├────┼────┼─────┼───────────────┼────┤
│98.9.21│1,568元│97.7.1~│1.利息1568元(39597×19.88%×│39597元│
│││98.9.21│448/365=9662,不足8094)││
├────┼────┼─────┼───────────────┼────┤
│102.5.6│1,230元│98.9.22~│1.利息1230元(39597×19.88%×│39597元│
│││102.5.6│1323/365=28533,不足35397││
││││)││
├────┼────┼─────┼───────────────┼────┤
│102.8.12│6,000元│102.5.7~│1.利息6000元(39597×19.88%×│39597元│
│││102.8.12│98/365=2114,不足31510)││
├────┼────┼─────┼───────────────┼────┤
│102.8.15│8,430元│102.8.13~│1.利息8430元(39597×19.88%×│39597元│
│││102.8.15│3/365=65,不足23145元)││
├────┼────┼─────┼───────────────┼────┤
│102.9.16│8,430元│102.8.16~│1.利息8430元(39597×19.88%×│39597元│
│││102.9.16│32/365=690,不足15405元)││
├────┼────┼─────┼───────────────┼────┤
│102.10.│8,430元│102.8.16~│1.利息8430元(39597×19.88%×│39597元│
│30││102.10.30│76/365=1639,不足8614元)││
├────┼────┼─────┼───────────────┼────┤
│102.11.│8,430元│102.9.17~│1.利息8430元(39597×19.88%×│39597元│
│20││102.11.20│65/365=1402,不足1586元)││
├────┼────┼─────┼───────────────┼────┤
│102.12.│8,430元│102.10.31~│1.利息1186元(39597×19.88%×│39597元│
│24││102.12.24│55/365=1186)││
││││2.本金7244元││
├────┼────┼─────┼───────────────┼────┤
│103.1.7│8,430元│102.11.21~│1.利息1035元(39597×19.88%×│33131元│
│││103.1.7│48/365=1035)││
││││2.本金7395元││
├────┴────┴─────┴───────────────┴────┤
│被告債權合計:26548元│
└────────────────────────────────────┘
附表二:
┌────┬────┬─────┬───────────────┬────┐
│清償日期│清償金額│計息期間│扣抵項目及金額│未償本金│
├────┼────┼─────┼───────────────┼────┤
│94.6.27│10,000元│94.4.27~│1.利息5393元(000000×19.88%×│155086元│
│││94.6.27│62/365=5393)││
││││2.本金4607元││
├────┼────┼─────┼───────────────┼────┤
│94.8.25│10,000元│94.6.28~│1.利息4984元(000000×19.88%×│150070元│
│││94.8.25│59/365=4984)││
││││2.本金5016元││
├────┼────┼─────┼───────────────┼────┤
│94.10.26│10,000元│94.8.26~│1.利息5068元(000000×19.88%×│145138元│
│││94.10.26│62/365=5068)││
││││2.本金4932元││
├────┼────┼─────┼───────────────┼────┤
│94.12.30│10,000元│94.10.27~│1.利息5138元(000000×19.88%×│140276元│
│││94.12.30│65/365=5138)││
││││2.本金4862元││
├────┼────┼─────┼───────────────┼────┤
│95.2.28│10,000元│94.12.31~│1.利息4584元(000000×19.88%×│134860元│
│││95.2.28│60/365=4584)││
││││2.本金5416元││
├────┼────┼─────┼───────────────┼────┤
│95.5.18│10,000元│95.3.1~│1.利息5803元(000000×19.88%×│130663元│
│││95.5.18│79/365=5803)││
││││2.本金4197元││
├────┼────┼─────┼───────────────┼────┤
│95.6.26│10,000元│95.5.19~│1.利息2775元(000000×19.88%×│123438元│
│││95.6.26│39/365=2775)││
││││2.本金7225元││
├────┼────┼─────┼───────────────┼────┤
│95.10.30│15,000元│95.6.27~│1.利息8471元(000000×19.88%×│116909元│
│││95.10.30│126/365=8471)││
││││2.本金6529元││
├────┼────┼─────┼───────────────┼────┤
│95.12.26│15,000元│95.10.31~│1.利息3629元(000000×19.88%×│105538元│
│││95.12.26│57/365=3629)││
││││2.本金11371元││
├────┼────┼─────┼───────────────┼────┤
│96.2.28│10,000元│95.12.27~│1.利息3679元(000000×19.88%×│99217元│
│││96.2.28│64/365=3679)││
││││2.本金6321元││
├────┼────┼─────┼───────────────┼────┤
│96.6.27│20,000元│96.3.1~│1.利息6431元(99217×19.88%×│85648元│
│││96.6.27│119/365=6431)││
││││2.本金13569元││
├────┼────┼─────┼───────────────┼────┤
│96.8.30│10,000元│96.6.28~│1.利息2986元(85648×19.88%×│78634元│
│││96.8.30│64/365=2986)││
││││2.本金7014元││
├────┼────┼─────┼───────────────┼────┤
│96.10.31│10,000元│96.8.31~│1.利息2655元(78634×19.88%×│71289元│
│││96.10.31│62/365=2655)││
││││2.本金7345元││
├────┼────┼─────┼───────────────┼────┤
│96.12.31│10,000元│96.11.1~│1.利息2369元(71289×19.88%×│63658元│
│││96.12.31│61/365=2369)││
││││2.本金7631元││
├────┼────┼─────┼───────────────┼────┤
│97.2.29│10,000元│97.1.1~│1.利息2080元(63658×19.88%×│55738元│
│││97.2.29│60/365=2080)││
││││2.本金7920元││
├────┼────┼─────┼───────────────┼────┤
│97.6.30│20,000元│97.3.1~│1.利息3704元(55738×19.88%×│39442元│
│││97.6.30│122/365=3704)││
││││2.本金16296元││
├────┼────┼─────┼───────────────┼────┤
│98.9.21│1,568元│97.7.1~│1.利息1568元(39442×19.88%×│39442元│
│││98.9.21│448/365=9624,不足8056元)││
├────┼────┼─────┼───────────────┼────┤
│102.5.6│1,230元│98.9.22~│1.利息1230元(39442×19.88%×│39442元│
│││102.5.6│1323/365=28421,不足35247││
││││元)││
├────┼────┼─────┼───────────────┼────┤
│102.8.12│6,000元│102.5.7~│1.利息6000元(39442×19.88%×│39442元│
│││102.8.12│98/365=2105,不足31352元)││
├────┼────┼─────┼───────────────┼────┤
│102.8.15│8,430元│102.8.13~│1.利息8430元(39442×19.88%×│39442元│
│││102.8.15│3/365=64,不足22986元)││
├────┼────┼─────┼───────────────┼────┤
│102.9.16│8,430元│102.8.16~│1.利息8430元(39442×19.88%×│39442元│
│││102.9.16│32/365=687,不足15243元)││
├────┼────┼─────┼───────────────┼────┤
│102.10.│8,430元│102.9.17~│1.利息8430元(39442×19.88%×│39442元│
│30││102.10.30│44/365=945,不足7758元)││
│││(被告誤載│││
│││為自102.8.│││
│││16起算)│││
├────┼────┼─────┼───────────────┼────┤
│102.11.│8,430元│102.10.31~│1.利息8209元(39442×19.88%×│39221元│
│20││102.11.20│21/365=451)││
│││(被告誤載│2.本金221元││
│││為自102.9.│││
│││17起算)│││
├────┼────┼─────┼───────────────┼────┤
│102.12.│8,430元│102.11.21~│1.利息726元(39221×19.88%×│31517元│
│24││102.12.24│34/365=726)││
│││(被告誤載│2.本金7704元││
│││為自102.10│││
│││.31起算)│││
├────┼────┼─────┼───────────────┼────┤
│103.1.7│8,430元│102.12.25~│1.利息240元(31517×19.88%×│23327元│
│││103.1.7│14/365=240)││
│││(被告誤載│2.本金8190元││
│││為自102.11│││
│││.21起算)│││
├────┼────┼─────┼───────────────┼────┤
│103.2.7│8,430元│103.1.8~│1.利息394元(23327×19.88%×│15291元│
│││103.2.7│31/365=394)││
│││(被告誤載│2.本金8036元││
│││為自102.12│││
│││.25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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