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4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稜惠 陳佳蓉 被 告 顧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