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游雯琪
陳佩伶
被 告 胡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
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