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王功祥
王少敏
王功龍
王功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少敏、王功龍、王功輝等
塗銷系爭不動產即台北市○○區○○段○○○○○○○○號;台北
市○○區○○段○○○○○○○○號,登記日期97年5月21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王功祥等公同共有。核其
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