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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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維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程明嬌 、 楊桂鳳 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不動產買賣法律行
為無效之訴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該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
談會第22、23、24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1,048,64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現值618,646元+系
爭房屋現值430,000元=1,048,6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
,395,扣除原告前已僅繳納之費用,尚餘10,395元裁判費應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