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慧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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