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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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李政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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