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胡添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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