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劉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劉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劉月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參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強盜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參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罪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9年度聲字第4368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9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703號│同左│99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9日│同左│99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703號│同左│99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9日│同左│99年7月15日│├──┴────┼───────────┼───────────┼───────────┤│編號│肆│伍│陸│├───────┼───────────┼───────────┼───────────┤│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9年3月14日│99年3月14日│99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同左│99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決├────┼───────────┼───────────┼───────────┤││確定日期│99年7月30日│同左│99年8月20日│├──┴────┼───────────┼───────────┼───────────┤│編號│柒│捌│玖│├───────┼───────────┼───────────┼───────────┤│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3月17日│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99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0日│99年8月31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0日│99年8月31日│同左│├──┴────┼───────────┴───────────┴───────────┤│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編號肆、伍: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編號捌、玖: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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