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訴訟代理人 鍾章強 被上訴人 陳海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佰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因週轉不靈,於民國95至97年間陸續以每次約新台幣(下除稱美金外,均同)100、200萬元之方式向被上訴人借款,上訴人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6紙(下稱系爭支票)交由被上訴人收執,以擔保借款之返還,詎被上訴人屆期提示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等語。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46萬2,760元,及自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91年7月2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於94年1月1日升任副總經理,總攬公司行政業務,詎其竟自95年起利用職務之便,指定上訴人客戶NITCO、AWAWDI、STONE、AGE、TILE、ITALIA、COSMO、SANE、PG、RSCD等多家廠商,將應給付上訴人之貨款,逕匯入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之帳戶,迄至97年止,陸續將上訴人貨款侵吞入己達美金213萬8,825.34元,折合新台幣6,838萬2,524元。另被上訴人於98年2月19日、21日以低於成本價格之售價即一片42元向上訴人購買玻璃磚一批,由上訴人製作出貨單,將玻璃磚出貨至被上訴人個人住宅,而行侵占該批玻璃磚,嗣又未給付玻璃磚之價款,該批玻璃磚之市價為56萬4,318元,故上訴人受有56萬4,318元之損害。綜上,上訴人爰以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額即6,838萬2,524元、56萬4,318元與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票款為抵銷,抵銷後被上訴人已無餘額得請求給付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於95年至97年間多次向被上訴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16紙供擔保借款之償還,票面金額合計為846萬2,760元,被上訴人於98年3月3日提示系爭支票,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
㈡被上訴人前向上訴人購買玻璃磚1批,上訴人已將該批玻璃磚交付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迄未給付買賣價金。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占上訴人貨款美金
213萬8,825.34元之行為?㈡上訴人得主張抵銷之玻璃磚買賣價金債權金額若干?茲論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占上訴人貨款美金213萬8,825.34元之行
為?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侵占貨款美金213萬8,825.34元乙節,固提出買匯水單等為證,惟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因上訴人印度方面之客戶要求將貨款匯入個人帳戶,故上訴人借用伊於上海商銀之個人帳戶,貨款入帳後,伊會立即轉匯至上訴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下稱兆豐商銀)之帳戶;上訴人前曾就對伊提起侵占告訴,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5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語。經本院調閱被上訴人上海商銀帳戶及上訴人兆豐商銀帳戶於95年至97年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7頁至第23
2頁、第234頁至第291頁),與上訴人提出之買匯水單逐一核對,被上訴人多於款項存入當日或翌日即以語音跨轉方式將貨款轉匯至上訴人兆豐商銀帳戶內,有時甚至於貨款匯入被上訴人上海商銀帳戶前,預先將款項轉入上訴人兆豐商銀帳戶內,此核與被上訴人所辯情節相符,且上訴人就上開交易明細表並未有任何爭執,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占其貨款美金213萬8,825.34元云云,洵無足採。㈡上訴人得主張抵銷之玻璃磚買賣價金債權金額若干?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迄未給付購買玻璃磚之買賣價金,應賠償上訴人玻璃磚之市價56萬4,318元云云,惟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該批玻璃磚之公司庫存品,伊係以每片42元之單價向上訴人購買,總價為26萬316元,伊同意以此金額與系爭票款債權抵銷等語。經查,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玻璃磚訂購單(見本院卷第202頁),其上記載之玻璃磚單價為42元,另上訴人亦以此單價開立銷售金額分別為159,600元、100,716元之統一發票2紙,此有統一發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3頁),而上開2紙發票之銷售金額合計為26萬316元,核與被上訴人所抗辯之買賣價金金額相符,是被上訴人抗辯該批玻璃磚之買賣價金為26萬316元,應屬可採。兩造既已就玻璃磚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上訴人並將玻璃磚交付予被上訴人,縱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人亦僅得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26萬316元,而不得謂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其受有系爭玻璃磚市價56萬4,318元之損害云云,於法未合。再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同意上訴人將買賣價金債權26萬
316元與系爭票款債權抵銷,是扣除上開買賣價金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8,202,444元(計算式:8,462,760-260,316=8,202,444)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202,444元,及自提示日即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不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8,202,444元本息部分,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未逾上開金額本息部分,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柏仲附表┌────────────────────────────┐│發票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編│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即│金額│票據號碼││號││提示日│(新臺幣)││├─┼──────┼──────┼──────┼─────┤│1│97年5月31日│98年3月3日│766,960元│RC0000000│├─┼──────┼──────┼──────┼─────┤│2│97年5月31日│同上│756,400元│RC0000000│├─┼──────┼──────┼──────┼─────┤│3│97年5月31日│同上│749,600元│RC0000000│├─┼──────┼──────┼──────┼─────┤│4│97年5月31日│同上│740,920元│RC0000000│├─┼──────┼──────┼──────┼─────┤│5│97年5月31日│同上│681,200元│RC0000000│├─┼──────┼──────┼──────┼─────┤│6│97年5月31日│同上│674,180元│RC0000000│├─┼──────┼──────┼──────┼─────┤│7│97年5月31日│同上│207,440元│CD0000000│├─┼──────┼──────┼──────┼─────┤│8│97年5月31日│同上│665,600元│RC0000000│├─┼──────┼──────┼──────┼─────┤│9│97年5月31日│同上│206,080元│CD0000000│├─┼──────┼──────┼──────┼─────┤│10│97年5月31日│同上│209,840元│CD0000000│├─┼──────┼──────┼──────┼─────┤│11│97年5月31日│同上│658,060元│RC0000000│├─┼──────┼──────┼──────┼─────┤│12│97年5月31日│同上│208,560元│CD0000000│├─┼──────┼──────┼──────┼─────┤│13│97年5月31日│同上│525,600元│CD0000000│├─┼──────┼──────┼──────┼─────┤│14│97年5月31日│同上│212,320元│CD0000000│├─┼──────┼──────┼──────┼─────┤│15│97年5月31日│同上│600,000元│CD0000000│├─┼──────┼──────┼──────┼─────┤│16│97年5月31日│同上│600,000元│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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