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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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6年10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板院輔刑玄科緝字第243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函在卷可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承辦股預定於96年10月31日前來接押被告,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0月26日板院輔刑玄96他280字第58750號函附卷足佐,是本件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自96年10月31日起依職權撤銷本件羈押,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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