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蔡清杉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清發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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