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光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28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