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75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凱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75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凱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