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浩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4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