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麟貴 等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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