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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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財 等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事件,原告
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
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並將上開建物移轉登記
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建物之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將上開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
共有人。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依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建物
之現值證明,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