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告 江明雨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被告 朱家慶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6,442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且依原告之聲明所載亦係請求返還土地全部,故本件應以所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254,400元(〈17488+6421〉x16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6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6,442元,尚不足新台幣312,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