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告 曾石城
王彩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王燦堂
王徐香 王竹文 王桂蘭 王桂華 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3行所為「各移轉2160分10予原告賴王彩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各移轉2160分之10予原告賴王彩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5頁第1行、第7行所為「2160/1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216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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