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告 許芸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