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告 呂永堂 即新峰工程企業社上列原告與 張郡庭 即國郡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96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424元,應繳納裁判費用為12,2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