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收取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儐葉正德 間聲請收取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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