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告 蔡惠美
紀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烏發庫美容材料行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0,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