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陳金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吳龍建 律師被告 孫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上、面積為754.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茲以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具狀陳報該地上物占用各地號土地之面積無法準確計算,而前揭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192元(166、172地號)、19,500元(171、171-1地號),爰依原告主張,依面積各半乘以公告現值計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376,361元【計算式:(377.4㎡×29,192元/㎡)+(377.4㎡×19,500元/㎡)=18,376,361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76,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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