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二萬零七百一十四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百八十六元││├────────────┼────────────┼──────────┤│第二審旅費│一千零五十元││├────────────┼────────────┼──────────┤│第二審鑑定費(測量費)│五千一百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二萬七千四百六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