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9號抗告人台北市黃巖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申克 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燮和 間因99年度訴字第3519號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