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8年4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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