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郭政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壹萬陸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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