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 王瓊雲
吳佳霖 上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1002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