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