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告台北市黃巖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申克均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燮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系爭房屋經送請鑑定結果後,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65萬4200元,有 葉美麗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原告僅繳納1萬9117元,尚欠8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