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告台北市黃巖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申克均 輔佐人 葉月華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被告 鄭燮 和訴訟代理人 周炳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