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