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